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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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所在地往往被视为首要考量因素。若被告为自然人,而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交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州县级别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然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或是其他非自然人团体而言,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无疑具有讼诉管辖权。所以,当您作为债权人希望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基于上述规定,您可以选择向被告的实际住址所在地,亦或是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通常依据被告的固定居所地确定。自然人被告以惯常居住地为准,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以其注册地或办公地为准。债权债务纠纷可在欠款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若有多名被告且分布在不同地区,各相关地级市法院均有管辖权。最终管辖权的确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院实践。

不一定,要根据情况来看,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是要去户籍所在地法院的,如果欠债人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借钱给对方的时候有转账凭证的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关于起诉欠钱的必须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吗可以参考下文。

不一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一般情况下要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的居所地,是指起诉时所居住的地方,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在其他地方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