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中,
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如下:
1.
约定管辖: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来管辖。
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法定管辖: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按照法定规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要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同样有
管辖权。
在民间借贷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这意味着
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如果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同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级别管辖:
在级别管辖方面,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会由中级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约定还款,小李决定
起诉。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而小李觉得自己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自己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小朱和小李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所以不适用约定管辖,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2、本案属于
民间借贷纠纷,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小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李所在地法院和小朱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若案件无重大复杂情况,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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