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里,对于
聚众赌博中“聚众”的人数标准,并没有绝对统一且明确的具体数字规定。
不过,通常有一些常见情形可认定为聚众赌博:
1.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例如,某人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取盈利,累计获利超5000元,就可能符合该认定。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像有人组织赌局,参与人员的赌资加起来达到或超过5万元。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也就是组织的这场赌博活动,前后参与的人数累计有20人及以上。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构成聚众赌博不能只看这些标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比如
行为人的组织、召集行为,以及具体的赌博规模、情节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没有达到上述的量化标准,但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该赌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相关人员会被依法
追究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小胡、小丽、小静等人参与赌博。在一段时间内,陆续有不少人加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18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4.8万元,未达到一般认定聚众赌博的标准。然而,此次赌博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周围居民对此意见很大,认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是否认定小朱构成聚众赌博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法律虽对聚众赌博的“聚众”无绝对统一明确人数界定,但一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标准可认定。本案中小朱组织的赌博未达通常量化标准。
2、不过实践中需综合判断,小朱的召集行为及赌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便未达量化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