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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到检察院传讯几次

时间:2025.04.1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醉驾案件里,检察院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没有固定标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确定。
1.传讯目的:
检察院传讯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核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沟通,确保掌握的信息准确无误,为后续处理奠定基础。
2.影响传讯次数的因素:
要是案件事实清晰,证据也充分,不需要再补充信息,传讯次数往往较少。
但如果案件存在疑问,或者某些细节需要进一步核实,比如醉驾的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状态等,传讯次数就可能增多。
3.传讯的性质与嫌疑人的应对: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传讯犯罪嫌疑人,这是履行法定职责,目的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公证处理案件。
犯罪嫌疑人要积极配合传讯,如实陈述情况。
如果对传讯的相关事宜有疑问,不要盲目应对,应及时咨询律师,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应对办法,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对小胡进行传讯。第一次传讯时,小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自己也认罪,不理解为何还要被传讯。之后,检察院因部分证据细节需进一步核实,又对小胡进行了第二次传讯,小胡对此有些不耐烦,觉得传讯次数过多。

案情分析:

1、检察院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定职责,目的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公证处理。
2、传讯次数并无固定标准,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若案件存在疑问或需补充核实细节,传讯次数可能增加。
3、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传讯,如实陈述情况。若对传讯有疑问,可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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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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