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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为谋取个人利益如何判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量刑依具体情形。
挪用公款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按立案时未还实际数定,多次挪用未还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且后次还前次,按案发时未还实际数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单位财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小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他多次挪用公款,部分款项用于股票投资。在挪用过程中,他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案发时,仍有较大数额的公款未归还。单位发现后报警,小朱被依法逮捕

案情分析:

1、小朱身为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小朱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应以案发时未还实际数额认定其挪用公款数额。由于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且数额较大未归还,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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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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