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提供银行卡用于
电信诈骗,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
共犯。
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用信息
网络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
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2.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依诈骗数额和情节
量刑。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还会有罚金或
没收财产处罚。
具体量刑看
主观故意等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在朋友小李的请求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小李使用。后来警方的调查发现,小李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李用卡实施诈骗,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提供。但警方认为小朱可能存在主观故意,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小朱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共犯。
案情分析:1、若认定小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证明其明知小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且为其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那么小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若认定小朱为诈骗罪共犯,则要结合小朱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以及
诈骗金额量刑。
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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