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
债务人的
仲裁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若程序已启动,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
管理人要在规定时间掌握案情、
收集证据、制定策略。
2.仲裁时,管理人需维护全体
债权人利益,决策要符合
破产程序整体利益。
3.裁决生效,债务人
胜诉,权益纳入
破产财产;
败诉则从破产财产按规定清偿。
涉及
财产保全等措施,要遵循破产程序规定,保障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此前,小朱公司与小李公司存在
合同纠纷并已启动
仲裁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该仲裁是否继续进行以及由谁代表小朱公司参加产生争议。最终确定由管理人接管小朱公司财产后继续仲裁,并代表小朱公司参加。仲裁中,管理人决策方向也引发争议,是优先考虑小朱公司个别利益还是全体债权人利益。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债务人的仲裁应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所以此仲裁继续进行符合规定。且仲裁程序已启动时,管理人需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因此管理人代表小朱公司参加合理。
2、管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应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其决策需符合破产程序整体利益。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小朱公司胜诉,相关权益纳入破产财产;若败诉,
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清偿。若仲裁涉及债务人财产保全等措施,需遵循破产程序相关规定,保障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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