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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可否为债务人申报债权

时间:2025.04.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7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为其申报债权。
2.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提交相关证据
若为连带债权,也需说明。
3.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分,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按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朱起初未在意该期限,未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看到其他债权人申报后,小朱想起来自己的债权还未申报,此时已过规定期限,但破产财产尚未进行最后分配,小朱遂要求补充申报债权,这引发了与管理人关于补充申报费用承担及此前已分配财产是否补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为债务人申报债权,小朱作为债权人有此权利。
2、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小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已违反该程序要求。
3、小朱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应由小朱即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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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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