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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股东,才有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可能。
2.行为表现:
股东未走合法程序,擅自把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
3.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
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
或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权益、破坏资金管理秩序,达标准将被追究刑责
如股东挪钱炒股数额大,就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公司工作人员。他未经公司合法程序,擅自将公司的一笔资金挪出用于个人炒股。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展开调查,查明小朱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公司要求小朱归还资金,但小朱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公司发现时已超过三个月未还。公司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将其举报。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公司股东且是公司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求。
2、在行为方面,小朱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挪出供个人使用,用于炒股这种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征。
3、数额上,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满足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和时间条件。因此,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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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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