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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对方肇事逃逸行为

时间:2025.04.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认定肇事逃逸有以下条件:
1.行为主体:
交通事故当事人,涵盖驾驶人员、车辆所有人等。
2.主观故意
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像明知发生事故,却径直驾车逃离现场。
3.客观行为:
实施了逃离现场的举动,例如事故发生后未停车处理,直接驾车驶离。
此外,事故当事人虽送伤者去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自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离开现场且否认事故,但有证据显示应知情等情况,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一旦被认定,逃逸方通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面临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刑事上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民事上要承担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赔偿费用。
这警示人们,发生事故应妥善处理,不可心存侥幸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小许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小许明知事故发生,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停车处理,径直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小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小许在接受调查期间还试图逃匿。小许认为自己只是当时慌了神才离开,不应算肇事逃逸,而小李坚持小许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主体看,小许作为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符合肇事逃逸的行为主体条件。
2、小许明知发生事故径直驾车逃离,且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举动,应认定为肇事逃逸。逃逸方通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许需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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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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