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期届满后,被执行方如认为调解协议不公,不可直接行使异议权。执行异议须由案外第三人提出,内容具体明确,且须在执行程序未终结前提出。过期异议将视为新争议,应通过全新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行为异议之诉有区别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

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的流程是:申请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法院在受理后的十五日内给予审查并给出结果;如果理由不成立的法院给予驳回;如果对于案件的裁定结果不满意的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