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履约
担保期限可由
当事人自行商定。
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是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要在此期限内让保
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2.履约担保期限起始,通常从主
合同生效、
担保人交付
担保物或作担保承诺时开始。
结束时间一般是主
合同债务履行完毕,
债务人提前或延期履行,担保期限会随之改变。
3.确定履约担保期限,当事人应明确起止时间,避免模糊表述,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主合同,小胡为小李向小朱的债务提供履约担保。合同中对履约担保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主合同生效后,小胡作出担保承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六个月后,小朱才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履约担保期限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所以担保期限适用此规定。
2、债权人需在该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小朱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已超出法定担保期限,小胡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确定履约担保期限时应明确具体起止时间,避免类似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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