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认定为
共同债务,要考虑多个因素。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算共同债务。
2.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产生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像共同投资生意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小朱称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投资生意,小丽则认为该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借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考量多方面因素。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对借款进行签名或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小胡能证明该50万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否则为小朱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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