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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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作权的署名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利人的署名权,是并不因为著作权利人的的去世而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即便没有人继承著作权,此时著作权利人的署名权也是受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的。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修改和对作品完整性的保护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至软件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作了明确的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即使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

我国《著作法》有相关规定,公民是作品的创作者和作者,则作者具有表明自己身份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上面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是真实的名字,也可以是自己取的笔名,这是作者基本的人身权利。作者的署名权、对于著作的修改权以及对于作品完整的保护权等的保护期限是不受到限制的。

法律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署名权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而要是属于著作权财产中的权利的话,则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一般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