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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25.04.12 标签: 婚姻家庭 彩礼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彩礼返还问题有明确的情形界定。
具体如下: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支持返还请求。
2.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不过,后两种情况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同居期间遇到彩礼返还问题,关键是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例如,保留彩礼给付的凭证,像转账记录、购买物品的发票等;
准备双方共同生活状况的证明,如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发挥重要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小朱按照习俗给付小丽家彩礼10万元。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小朱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要求小丽返还彩礼,小丽则以共同生活过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朱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朱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此情形。
2、在处理此类彩礼返还问题时,当事人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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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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