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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认定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1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形:
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其他自然人用;
以个人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并谋取个人利益。
2.“以个人名义”判断:
看借款、还款手续名义及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3.“个人决定”范围:
包含职权内与超越职权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含物质与非物质利益,不论正当与实现与否。
4.挪用公款涉犯罪,有此情况应咨询法律人士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其好友小李所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小朱未经单位集体决策,以个人名义将单位公款借给小李公司使用。借款手续上只有小朱个人签字,未体现单位意志。单位发现后,认为小朱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小朱却称是为帮朋友且未谋取私利不算挪用。

案情分析:

1、小朱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小李公司)使用,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这一情形。从实践判断标准来看,借款手续仅小朱个人签字,未体现单位意志,可认定是以个人名义。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必须谋取个人利益,小朱虽称未谋取私利,但不影响其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小朱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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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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