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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用公司贷款股东有责任吗

时间:2025.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37人
律师解析:
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1.无需担责情况:
当股东已经按照规定足额完成了出资,并且法人贷款是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不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股东通常不用对这笔贷款担责。
2.需担责情况: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问题,一旦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是否要为法人以公司名义的贷款担责,关键在于股东是否有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为小李和小胡。贷款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要求股东小李和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担责;而银行指出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小胡则否认抽逃出资。

案情分析:

1、若小李已足额出资,且法人小朱贷款用于正常经营,未出现股东滥用相关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小李通常无需对该笔贷款担责。
2、若银行能证明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小胡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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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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