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情况外,由
公司章程来规定。
2.通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章程明确确定。
临时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提议时举行。
3.议事方式涵盖会议召集、通知、议程安排等。
表决程序上,股东按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章程能够在此基础上,依据公司具体情形,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更细致、更契合公司治理需求的规定,以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公司良好发展。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召开时间。某次,小朱认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小李和小胡以未到定期会议时间为由拒绝。此外,在一次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时,小朱因对表决程序中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异议,认为应按其他方式表决,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临时会议应当举行,小李和小胡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是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章程未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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