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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实际控制人谁的责任

时间:2025.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1.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股东,却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现对公司行为的实际支配。
2.通常,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控制人若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致公司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具体责任依实际情况判定。
一旦涉及纠纷,建议详细阐述相关事实,如此方能更准确地分析责任归属。
比如,在一场商业合作纠纷中,若一方被指为实际控制人,就要看其是否有通过特定安排支配公司行为,是否因该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控制权等情况,综合这些因素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何是A公司法人,小李为实际控制人。A公司与B公司合作项目中出现债务问题,A公司以全部财产仍无法清偿。B公司发现小李虽非股东,但通过协议对A公司行为实际支配。B公司认为小李滥用控制权逃避债务,要求其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李则称自己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本案中A公司应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2、若小李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致公司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滥用控制权、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综合其是否支配公司行为、有无造成损失等情况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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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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