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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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非公司正式股东,但通过投资、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公司决策。控股股东则持有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股份,直接掌控公司。因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运营管理。

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证据包括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资金用途证明及证人证言。需证实被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归还或用于非法活动。如能主动归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确认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包括:1)单一或共同操纵公司股权及投票权,超过最大股东;2)控制股权及投票权达30%以上;3)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影响公司财务和经营策略制定并从中获利;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重要影响力并实现控制的主体也应视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联合控制某公司股权及表决权,超越股东名册中最大股东; 2)单独或联合掌握某公司30%及以上股权及表决权; 3)通过单独或联合表决权,影响或决定某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举; 4)有能力决定某公司财务和经营策略,并从中获利; 5)相关部门认定某主体实质上能主导公司运营和决策。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标准包括:1.个人或联合实体持有公司股权及表决权超过30%;2.表决权超越股东名册中持股最多的股东;3.控制表决权足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4.能影响公司财务决策与运营方针并从中获益;5.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深远影响公司行动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