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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客观表现形式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如下: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实施诈骗。
这意味着使用的是并非银行合法发行的信用卡。
比如通过伪造卡面信息、模仿签名等手段制造假卡,或者利用虚假身份资料骗领信用卡后用于非法活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像信用卡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或者已被银行注销的卡还在使用等情况。
例如,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未更换新卡,却仍拿着旧卡进行消费。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即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比如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直接刷卡消费,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在网上交易等。
4.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当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时,便构成犯罪
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旦达到相应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捡到了小丽遗失的信用卡,随后在商场冒用该卡刷卡消费了5000元。同时,小胡使用伪造卡面信息制造的假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了3000元。此外,小静的信用卡已过有效期,但她仍拿着旧卡去餐厅消费了2000元。发卡银行多次对小静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后小静仍未归还欠款。

案情分析:

1、小朱捡到小丽的信用卡并刷卡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财产所有权和信用卡管理制度。
2、小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该信用卡并非银行合法发行,其行为破坏了信用卡管理制度。
3、小静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消费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益。以上三人的行为若达到相应标准,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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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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