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首要之事是确定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等各类资料。
2.
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详细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具体情况。
之后召开
债权人会议,针对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展开讨论并通过。
3.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
清偿债务。
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这包括诸如
清算过程中的各项开支等。
接着是职工
工资等,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再是
社会保险费用等。
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便按比例分配。
4.若对破产清算程序有异议,比如觉得管理人履职存在不当之处等,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整个
破产清算过程必须严格依照《
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以此确保公平清理
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小胡为破产管理人,小胡接管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债权人小李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但对小胡履职方式有异议,认为其接管财产时不够严谨。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小李又觉得方案对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过低,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需全面接管相关资料,本案中小胡接管公司财产等资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小李按要求申报是正确的。若其认为管理人履职不当或对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若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则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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