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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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择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关于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应由被告之居住地或合同执行义务之履行土地域的人民法院行使。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各自的管辖权限,则应当依据约定进行确定。此外,双方均可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的履行地域、合同的签署场所、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涉及诉讼争议之标的物所在之实地,这些与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中,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机构。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那么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要是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那么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选择,应优先遵循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有明确管辖约定,则从其约定。此外,各方当事人也可自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管辖。

一、一般管辖的规定。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区县人民法院。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住所地起诉。 二、保险管辖的特别规定。 有些情况下,原告不想到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时候看保险管辖的特别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选择,应优先遵循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有明确管辖约定,则从其约定。此外,各方当事人也可自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