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不能为股东
债务担保。
2.依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
担保,要按章程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有总额或单项限额规定的,不能超限额。
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过半数
表决权通过。
3.未经法定程序为股东债务担保,可能致担保无效,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因
个人债务需要担保,未经过A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私自让公司为其
债务提供了担保。公司另一股东小李发现后,认为该担保未经法定程序,应属无效,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而小朱则认为公司可以为自己担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本案中,小朱私自让公司为其担保,未经过法定程序。
2、未经法定程序为股东债务担保,可能导致担保无效,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所以小李认为担保无效的观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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