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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货款怎么界定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货款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的行为。
2.其界定要点如下:
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比如掌管货款收付的人员擅自挪用。
挪用行为体现为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个人用途,或借贷给他人。
3.比如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货款后,未上交公司财务,私自拿去炒股,此即构成挪用货款。
当挪用货款达到一定数额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会涉嫌挪用资金罪,需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具体量刑依据犯罪情节确定。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收取客户货款。一次,小许收到客户支付的一笔较大数额的货款后,并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财务。他见股市行情不错,便私自将这笔货款拿去炒股,想赚一笔钱。公司发现货款未按时到账后,向小许询问,小许承认挪用了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认为小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公司业务员,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货款主体要求。他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挪作个人炒股使用,满足挪用货款的行为条件。
2、小许私自挪用货款用于炒股,若达到一定数额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需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具体量刑会依据其犯罪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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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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