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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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包括过期的信用卡和挂失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的他人包括亲友和陌生人; 4.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家要注意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推定情形有哪些以下是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八种具体行为:(1)在集资之后,并未将其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即使投入了,但所投金额与其所筹集的资金规模之间存在显著的不成比例关系,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如期归还;(2)无节制地任意挥霍集资款项,使得集资款项无法得到有效返还;(3)故意携带集资款项潜逃藏匿;(4)将集资款项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活动;(5)私自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逃避对集资款项的返还责任;(6)故意隐瞒、销毁相关财务账目,或者制造虚假破产、倒闭现象,以逃避对集资款项的返还责任;(7)拒绝透露集资款项的去向,以逃避对集资款项的返还责任;(8)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表现形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欺诈手段、集资规模和对集资参与者的经济损失等。 其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然大量骗取他人资金,任意挥霍集资款项,或者携款潜逃,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证据。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

信用卡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用伪造、骗得、过期或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从而获取财物,且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它包括伪造卡使用、过期卡使用、无授权用卡和恶意透支这四种情况。其中,恶意透支指的是超限或期限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仍未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第五种情况包括了一些没有明确列举的欺诈行为,比如虚构贸易环境和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在不清楚真相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这个概括性的描述就是为了把所有具有欺骗性和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