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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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以其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手段,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有关单位所拥有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据为己有;第二,这些被挪用的资金一旦经过特定时间段,即便是尚未全部归还亦或是被用来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都足以被视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最后,行为人本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财产管理权的侵害,并且具有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在界定公司职员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或管理层对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比如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审批资金的支出等。2.在公司的资金管理、发放、审核过程中,需要有实际的掌控力,能够直接参与收支。3.负责、处理和管理公司的全部资金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如果公司职员具备以上权力,可能会利用这些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司职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对本单位资金进行控制和调配的权力,将其挪为个人使用。比如说财务负责人、会计这些岗位,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很容易挪用单位资金。还有业务主管这些高层,他们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与职务权力有关。

挪用公款罪包含将抢险救灾钱款私自挪用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挪用资金罪中的职务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权限要求:行为人对单位资金有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通常来自于其职位、职责或专项授权。 3.行为要求:挪用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相关,比如财务官员利用管理财务的便利挪用资金,或者销售员利用收款的便利挪用货款等。 总之,职务便利是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身份、权限和行为这三个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