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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特殊的,指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
像救灾、抢险等款物管理中具体操作的人员就属此类。
2.经手、管理涵盖特定款物拨发、分配、使用等环节。
直接责任人是对挪用行为起决定、批准等作用的人。
3.一般工作人员没参与挪用相关行为,不构成该罪主体。
准确认定主体对打击犯罪、保障专款专用和特殊群体利益很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救灾款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小李是该部门领导,拥有批准款物使用的权力。在一次救灾行动中,小李决定将部分救灾款物挪用至其他项目,小朱按照小李的要求进行了操作。小静是该部门普通员工,未参与此次挪用行为。小丽认为小朱和小李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小胡则认为小静也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小李作为领导,对挪用行为起决定作用,小朱作为具体操作的人员,经手了款物分配和发放,他们均符合该罪主体条件。
2、小静作为一般工作人员,未参与挪用相关行为,不构成该罪主体。准确认定主体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专款专用和特殊群体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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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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