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特殊的,指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
直接责任人。
像救灾、抢险等款物管理中具体操作的人员就属此类。
2.经手、管理涵盖特定款物拨发、分配、使用等环节。
直接责任人是对挪用行为起决定、批准等作用的人。
3.一般工作人员没参与挪用相关行为,不构成该罪主体。
准确认定主体对打击
犯罪、保障专款专用和特殊群体利益很重要。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救灾款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小李是该部门领导,拥有批准款物使用的权力。在一次救灾行动中,小李决定将部分救灾款物挪用至其他项目,小朱按照小李的要求进行了操作。小静是该部门普通员工,未参与此次挪用行为。小丽认为小朱和小李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小胡则认为小静也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小李作为领导,对挪用行为起决定作用,小朱作为具体操作的人员,经手了款物分配和发放,他们均符合该罪主体条件。
2、小静作为一般工作人员,未参与挪用相关行为,不构成该罪主体。准确认定主体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专款专用和特殊群体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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