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定
清算人:
全体
合伙人可一起担任,也能经过半合伙人同意,指定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若15天内没确定,合伙人或相关利害方可以找法院指定。
2.清理财产:
核实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等。
3.
清偿债务:
先用合伙财产还,不够的话合伙人要
承担连带责任。
4.分配剩余财产:
按约定比例分,没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按
出资比例,比例不明就平分。
清算时合伙还存在,但不能做和清算无关的经营。
清算要按法定程序,
保证公平公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因
经营不善,决定解散合伙。在确定清算人时,小朱和小李想全体合伙人一起担任,小胡则希望委托第三人。15天过去了,仍未确定清算人。之后在清理财产和清偿债务时,对于餐厅部分资产的价值认定及
债务分担又产生分歧。且在未完成清算时,小朱私自进行了与清算无关的食材采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全体合伙人可一起担任清算人,也能经半数合伙人同意指定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本案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相关利害方可以向法院指定。
2、清理财产应核实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对于资产价值有争议应妥善协商或按规定处理。清偿债务先用合伙财产,不足时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分配剩余财产按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比例不明则平分。小朱私自进行与清算无关经营行为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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