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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定居所吗

时间:2025.04.0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分两类:
一般监视居住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特定情形(如无固定住处)下,于指定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规定:
居所不能是办案场所等。
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等方式监督,侦查期还能监控通信。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
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一日;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折抵一日。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因其无固定住处,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将其安排在一处符合规定的居所,并采取电子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侦查期间还对其通信进行了监控。小朱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存在疑问,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折抵,与司法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小朱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特定情形下的执行条件。
2、执行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采取电子监控和通信监控措施,是符合规定的。关于折抵刑期,若小朱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折抵一日,应按此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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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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