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5.04.04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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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合同没约定
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可不执行。
2.被申请人没收到指定
仲裁员或
仲裁程序通知,或因非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裁决也可不执行。
3.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也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况。
4.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裁决不执行。
5.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有以上情形,法院核实后裁定不执行,
当事人可重新
申请仲裁或
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涉外合同,合同
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之后双方
发生纠纷,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小李以未收到指定仲裁员及仲裁程序通知,无法陈述意见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小朱则认为应执行裁决。同时,经法院审查还发现仲裁庭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且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没约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可不执行,本案符合此情形。
2、被申请人小李没收到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通知,无法陈述意见,该裁决也应不予执行。
3、仲裁庭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且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况。法院核实后应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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