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符合法定情形时能追加股东承担
债务。
若股东有未足额
出资、
抽逃出资等情况,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2.例如股东A应出资100万,实际仅出资50万,公司
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A在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公司人格混同,像股东与公司财务、业务不分等,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也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5.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通过法定程序,如
诉讼等,便可追加股东承担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目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经调查发现,股东小李应出资100万,实际仅出资50万,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同时,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丽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小朱要求追加小李和小丽承担公司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应出资100万却只出资50万,小朱有权要求小李在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丽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所以小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追加小李和小丽承担债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