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认定情况如下:
1.未经持卡人同意便使用其
信用卡交易,像
窃取他人信用卡密码后使用的行为。
比如,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在商场、网上购物等场景消费,让持卡人财产受损。
2.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信息,例如伪造他人信用卡的卡号、
有效期等信息来交易。
伪造者会利用这些假信息,在银行系统通过验证后进行刷卡消费、取现等操作。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息,比如使用已注销或挂失的信用卡信息。
商家若未严格审核,仍允许使用此类卡交易,就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4.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以欺骗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等情况。
拾得者可能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欺骗获取信息者则可能用于线上支付等。
总之,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交易以骗取财物或非法利益,就可能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信息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购物时不慎丢失信用卡,被小胡拾得。小胡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该信用卡密码,随后在网上购物消费了大量金额。同时,小李伪造了小丽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在银行系统验证通过后进行刷卡取现。另外,小静使用已挂失的信用卡在一家未严格审核的商家进行交易。小朱、小丽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减少后
报警。
案情分析:1、小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后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其未经持卡人小朱同意使用信用卡交易,造成小朱
财产损失,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认定。
2、小李伪造小丽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取现操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信息交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信息行为。
3、小静使用已挂失的作废信用卡信息交易,商家未严格审核导致资金损失,小静的行为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