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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息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4人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认定情况如下:
1.未经持卡人同意便使用其信用卡交易,像窃取他人信用卡密码后使用的行为。
比如,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在商场、网上购物等场景消费,让持卡人财产受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信息,例如伪造他人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等信息来交易。
伪造者会利用这些假信息,在银行系统通过验证后进行刷卡消费、取现等操作。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息,比如使用已注销或挂失的信用卡信息。
商家若未严格审核,仍允许使用此类卡交易,就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4.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以欺骗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等情况。
拾得者可能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欺骗获取信息者则可能用于线上支付等。
总之,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交易以骗取财物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信息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不慎丢失信用卡,被小胡拾得。小胡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该信用卡密码,随后在网上购物消费了大量金额。同时,小李伪造了小丽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在银行系统验证通过后进行刷卡取现。另外,小静使用已挂失的信用卡在一家未严格审核的商家进行交易。小朱、小丽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减少后报警

案情分析:

1、小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后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其未经持卡人小朱同意使用信用卡交易,造成小朱财产损失,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认定。
2、小李伪造小丽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取现操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信息交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信息行为。
3、小静使用已挂失的作废信用卡信息交易,商家未严格审核导致资金损失,小静的行为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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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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