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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债权转让无效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无效认定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像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等,这类债权若进行转让则无效。
比如具有特定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务报酬债权,它与特定人的身份紧密相连,不能随意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若未经同意就转让,那么转让行为无效。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所涉债权不得转让,之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此转让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若出现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比如某些特殊领域的特定债权,法律明确禁止其转让。
4.若转让债权的通知未送达债务人,致使债务人未知晓债权转让事宜,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认定为无效。
比如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未及时将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仍按原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此时债权转让就不能约束债务人。
总之,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影响债权实现和相关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提供特定劳务,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合同明确该债权不得转让。之后小朱因资金周转,未告知小李便将此债权转让给小胡,且未将转让通知送达小李。小李依旧按原约定向小朱履行支付义务,小胡却要求小李向自己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该债权基于人身性质且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小朱未经小李同意擅自转让,此转让行为无效。具有特定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务报酬债权与特定人身份紧密相连,不能随意转让。
2、小朱转让债权后未将通知送达小李,小李不知债权已转让,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该转让对小李不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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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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