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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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中从犯能否获得缓刑判决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该被告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及所涉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在案件发生后展现出的悔过自新之态度与表现。

当交通肇事罪的被告获准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内恪守规定无任何违纪情况下,原本判决的刑罚将会自动视为已执行完毕。然而,这并不代表其可以肆意重蹈覆辙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旦在缓刑期间乃至缓刑期限满之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那么新的犯罪行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交通肇事罪缓刑是否构成犯罪因交通事故导致缓期执行所受到的惩处,属于刑事范畴之内。尽管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并未触及刑事定罪量刑的底线,但其仍构成刑事处罚,并且会在个人的犯罪记录中有所体现。一旦缓刑期满,原先的刑罚便得以执行完毕,而犯罪记录亦随之被保留下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行承担及其缓刑刑罚的审理考量若交通肇事案件符合缓刑判决的标准与条件,则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从犯如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无再犯风险且不影响社区,理论上可获缓刑。但实际判决需综合考量个案详情及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