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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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被修改后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有两种,第1种是,如果已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需要做鉴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委托给医学会组织做鉴定,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做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病历资料的规定是,病历资料包括患者的门诊病例,体温单,医嘱单,体检报告,还有医院出具的各项报告单,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等都属于病历资料,起诉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病历资料应该由医院提供。

医疗事故纠纷病例的封存,需要由医疗机构、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根据确认的情况来进行共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封存后的原件也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纠纷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纠纷病例封存,是需要由医疗机构、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根据确认的情况来进行共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封存后的原件也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纠纷情况而定。

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封存的病历还是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是有权利复制病例资料的,如果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医疗机构擅自修改患者的病历,医疗机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