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人员涵盖以下几类: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
包括
董事、
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等。
他们在单位经营管理事务中承担关键职责,拥有重要权力。
比如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经理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财务负责人掌管资金流动等。
2.具有一定管理权限或经手财物的其他人员:
像采购人员负责采购物资,能决定采购渠道与价格;
销售人员掌控业务拓展与销售款项;
会计处理财务账目,出纳管理现金收支。
这些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负责单位财物保管、使用、运输等环节的人员:
即便未被明确赋予管理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这些环节。
若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同样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需留意,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仅依据是否为单位人员,还得看行为是否契合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像是否借助职务便利、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等。
案情回顾:小何是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小李是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私吞
回扣;小胡虽未明确工作职责,但负责公司财物保管,也偷偷将部分财物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认为三人行为构成
犯罪,而三人则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作为公司董事,属于单位管理人员,对单位事务有重要职责与权力,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
2、小李作为采购人员,有权限经手财物,私吞回扣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3、小胡虽未明确职责,但负责财物保管,利用保管便利侵占财物,同样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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