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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成立紧急避险行为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险:
危险真实存在,像自然灾害、他人不法侵害等。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会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他人不法侵害,比如遭遇抢劫暴力袭击等。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必须处于正在进行状态,非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
比如火灾发生时,火势蔓延的过程就是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为之:
避险人在没有其他合理办法避免危险时,才采取避险行为。
4.避险行为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不能损害无辜者利益来避险。
5.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例如火灾中为逃生打破邻居窗户,若满足上述条件,就成立紧急避险。
但要是避险行为过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的居民楼突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小朱被困家中,逃生通道被大火阻断,情况十分危急。此时,小朱为了逃生,砸破了邻居小丽家的窗户进入小丽家,从而成功脱离危险。然而,小丽认为小朱未经允许砸破自家窗户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命才这么做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存在现实危险,即居民楼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小朱的生命安全,符合紧急避险“存在现实危险”的条件。
2、火灾正在发生,火势蔓延,危险处于进行状态,满足“危险正在发生”。
3、小朱逃生通道被阻,没有其他合理办法避免危险,是出于不得已而砸窗进入小丽家,符合“出于不得已而为之”。
4、小朱的避险行为针对了小丽的合法权益,砸破了小丽家窗户。
5、小朱为了保命砸窗,避免的是生命危险,造成的是窗户损坏的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小朱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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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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