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有明确界定,常见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战略决策等重要信息,高级技术人员拥有核心技术机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接触关键业务秘密,他们都在竞业限制范围内。
2.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二年。
这是为平衡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员工再就业权益。
若期限过长,对员工限制过严,不利于其职业发展;
过短又难以充分保护企业利益。
3.地域范围依用人单位业务、市场区域等因素合理确定。
比如业务覆盖全国的企业,竞业限制地域可能是全国;
仅在某地区有业务的,地域就限于该地区,以确保限制合理且有效。
4.
经济补偿标准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且在
劳动者履行义务期间按月支付。
这是对劳动者遵守限制的经济补偿,保障其生活,使其能安心履行义务。
5.
违约责任明确,劳动者违反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这约束劳动者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竞业限制协议需书面订立,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免除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公平合理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科技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掌握公司核心技术机密。公司与小朱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地域范围为全球,未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小朱离职后,公司未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小朱遂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原公司以小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1、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二年,该协议约定三年不符合规定。地域范围应依公司业务合理确定,全球范围不合理。
2、协议未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且公司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规定,小朱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原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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