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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贷款另一方不知情要共同还吗

时间:2025.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1.婚后一方贷款,要是此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共同事务,另一方不知情,另一方不应共同偿还。
2.依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比如贷款仅用于一方个人消费,像购买奢侈品,或者个人投资等,另一方既未参与也未表示同意,这种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3.不过,要是贷款虽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可事后另一方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例如另一方知晓后表示愿意一起偿还;
或者该债务在婚后产生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像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那么另一方也得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系夫妻。婚后,小何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且该笔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小何个人的投资项目。银行要求小何和小丽共同偿还贷款,小丽认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且贷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所负。小何的贷款小丽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若不存在小丽追认等情况,此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担责。
2、但如果小何的贷款虽为个人事务,然而小丽进行了追认,或者该贷款属于家庭日常所需,那么小丽就需要和小何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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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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