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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无犯罪中止的情况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1.绑架罪不存在犯罪中止
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绑架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
绑架罪犯罪过程具连续性与不可分割性。
一旦着手实施绑架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即完成,不存在中途停止犯罪并成立中止的情况。
2.举例来说,甲绑架了乙。
不管甲在绑架过程中因何原因停止后续行为,像良心发现等,都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比如甲原本计划向乙家属索要巨额赎金,在控制乙后,又觉得不妥想放弃,可他已经实施了绑架乙的行为,这就不能改变已构成绑架罪既遂的事实。
3.总之,绑架罪的性质决定其不存在犯罪中止认定。
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绑架行为一旦实施,就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侵害,即便后续有停止行为,也不能否定犯罪既遂状态,必须按照绑架罪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何因经济拮据,产生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的想法。一日,小何将小静绑架至一处废弃工厂,并联系小静家属索要赎金。期间,小何良心发现,打算放弃犯罪,停止了索要赎金的行为,还准备释放小静。然而,小静家属已报警,小何最终被警方抓获。小何认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应属犯罪中止,而警方认定其构成绑架罪既遂,双方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小何已经将小静绑架至废弃工厂,其绑架行为已经完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绑架过程是连续不可分割的,从开始实施绑架行为起便完成了构成要件,无法中途停止成立犯罪中止。所以,无论小何在绑架途中因何停止,都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应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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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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