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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三个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5.03.2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那可是有讲究嘞,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可是特殊主体。
行为方面,得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者借给别人。
就像是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
数额得达到一定标准才行,一般得3万元到10万元以上。
不过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情况调整这个数额标准,具体案件得结合实际判断。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经手单位资金。他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挪出,借给朋友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在财务审计时发现资金短缺,追问之下小胡承认了挪用行为。公司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双方就小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求。
2、小胡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给朋友使用,满足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征。
3、小胡挪用5万元资金,达到一般数额标准,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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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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