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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控制即既遂吗

时间:2025.03.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控制即既遂。
只要犯罪分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其中任何一种行为,便构成既遂。
就算被害人还没被卖出,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2.这是因为该罪主要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旦实施控制行为,就对其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比如,犯罪分子把妇女骗到偏僻地点并控制住,哪怕后续没有进行贩卖等其他行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这种既遂认定是基于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侵害的考量,控制行为已实质性地损害了他们应有的自由和尊严,所以不论是否完成后续出卖等环节,都认定犯罪既遂,以此有力打击拐卖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以出卖为目的,将小丽拐骗至偏僻处控制起来。小胡认为只要小丽没被卖出去就不构成犯罪,而小丽认为小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报警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案情分析:

1、拐卖儿童罪一般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等行为之一,即构成既遂,本案中小胡拐骗并控制小丽的行为符合此要件。
2、该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小胡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小丽权益,即便小丽未被卖出,也不影响拐卖妇女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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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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