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是双务合同里先履行
债务方所拥有的一项权利。
当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表明对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时,就有权中止
履行合同。
以下是常见的采用不安抗辩的情形: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业绩大幅下滑、面临大量
债务纠纷等,这可能使其无力履行后续债务。
2.对方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意图逃避债务,像通过隐匿资产、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等方式。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比如频繁违约、
欺诈客户等,会影响其履行债务的可靠性。
4.存在其他致使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像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关键设备损坏等。
出现这些情形时,先履行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中止履行。
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先履行方能够
解除合同。
行使
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约定小何先供货,小李后付款。小何在准备供货时,发现小李经营状况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小何认为小李可能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于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了合同履行,并通知了小李。小李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小何遂决定解除合同。小李则认为小何无权中止合同,要求小何继续履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小何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李经营恶化、转移财产逃债,可能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小何在发现情况后通知了小李,而小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小何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小何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责任,小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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