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要是
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财产躲债,
债权人能求法院撤销这转让。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损债权人且
受让人知情,债权人就有权这么做。
撤销权范围依债权定,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
恢复原状偿债,债权人得赶紧维权。
案情回顾:小郑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躲避
债务,将自己名下价值5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了小胡,且小胡知晓小李此举是为了躲债。小郑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转让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小李则认为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受让人知情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本案中,小李低价转让汽车躲债,小胡知情,小郑作为债权人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范围依债权确定,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若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转让自始无效,汽车应恢复原状用于偿债,小郑应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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