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卖假烟的销售金额一般会累计计算。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以销售假烟的全部销售额作为
定罪量刑依据的,这涵盖了每次销售金额的累加。
这样做是为了全面且精准地衡量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经济危害性。
3.比如,有一次卖假烟获利1000元,另一次获利2000元,那么总的销售金额就是3000元。
司法机关会依据这3000元的金额来判定
犯罪性质以及
量刑幅度。
4.总之,卖假烟的销售金额会累计,以此体现对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能让法律更有效地遏制卖假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
消费者权益,确保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商家遵守法律
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和公众的违法活动。
案情回顾:小许长期从事售卖假烟活动,他分多次进行销售,每次销售金额不等。其中一次获利1000元,另一次获利2000元。执法部门在查处时,对于是否应将小许每次销售假烟的金额累加来定罪量刑产生了争议。部分人认为应分开计算,而另一部分人坚持按规定累加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卖假烟的销售金额应累计算,要以全部销售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中小许每次销售假烟的金额应累加起来,总销售金额为3000元。
2、这样做是为了全面衡量其社会与经济危害,以此来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幅度,体现了对该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所以应按累加后的金额对小许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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