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司法实务里,单纯的“三缺一”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或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等
组织赌博的行为。
2.偶尔的“三缺一”聚集行为,一般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等要件。
3.然而,若“三缺一”行为经常发生,且具有一定组织性和营利性,如有人从中抽头获利等,就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4.所以,不能简单地将“三缺一”一概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需综合具体情况来判别。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和小丽四人经常聚在一起打麻将。起初是偶尔“三缺一”时相互邀约,后来这种情况越来越频繁,且小朱负责组织场地,还从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场地费。小丽认为这种“三缺一”的行为只是朋友间的娱乐,不构成
犯罪;而小胡则觉得小朱的行为有营利性质,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情分析:1、单纯的“三缺一”聚集行为通常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等要件,起初他们偶尔的“三缺一”行为不构成犯罪。
2、但本案中“三缺一”行为经常发生,且小朱具有组织性并从中抽头获利,具有营利性,这种情况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简单将“三缺一”一概认定为不构成犯罪,需综合具体情况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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