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主观方面:
那就是心里清楚得很呢,晓得是那些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及它们产生的收益,然后还故意去给提供资金账户之类的帮忙行为,就是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钱的来源和性质。
客观方面:
实实在在地做了那些事儿呢,比如给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帮忙把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帮忙转移资金,协助把资金汇往境外,还用其他各种办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等行为。
要是被认定为帮别人洗钱,那可就惨,得面临很重的法律惩罚呢,得坐好几年牢,还得交好多
罚金呢。
而且不同的情节和
涉案金额,
量刑也不一样哦。
案情回顾:小胡知晓小丽参与走私犯罪,仍应小丽请求,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走私犯罪所得。小丽还要求小胡帮忙将部分财产转换成金融票据,小胡照做。后此事被警方察觉,小胡的行为涉嫌洗钱,双方对小胡是否构成洗钱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观上,小胡明知小丽的资金来源于走私犯罪,却故意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
2、客观上,小胡实施了为小丽的走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将财产转换成金融票据的行为,符合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涉嫌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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