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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承担有哪些具体情形

时间:2025.03.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78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债:
若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这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承担。
并且,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也为夫妻共同债。
2.夫妻私债:
在婚姻存续期,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总之,判断夫妻债务承担要综合考虑债务性质和用途等,以保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款后,小丽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小胡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而小丽则称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对借款追认,需判断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
2、若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自己承担。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小丽也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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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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