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债:
若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这类
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承担。
并且,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也为夫妻共同债。
2.夫妻私债:
在婚姻
存续期,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不过,若
债权人能证明该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总之,判断
夫妻债务承担要综合考虑债务性质和用途等,以保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款后,小丽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小胡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而小丽则称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对借款追认,需判断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
2、若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自己承担。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小丽也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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