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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的从犯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网络诈骗犯从犯的认定如下:
主观上,从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愿,清楚他人在搞网络诈骗还积极参与。
客观上,从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次要作用就是对犯罪完成的贡献比主犯小,像提供辅助性帮忙;
辅助作用是为犯罪实施提供便利,比如提供作案工具等。
行为表现方面,从犯一般参与了部分犯罪环节,像协助招揽被害人、帮着转移诈骗所得等。
总之,得综合考虑从犯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为网络诈骗的从犯。

案情回顾:

小郑、小李和小胡合谋进行网络诈骗。小郑是主犯,策划并主导整个诈骗流程。小李知晓小郑在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作案用的手机卡,协助完成犯罪准备工作。小胡则在诈骗过程中负责招揽被害人。案发后,小李和小胡是否属于从犯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李和小胡都清楚小郑在进行网络诈骗,且有共同犯罪的意愿,主动参与其中,符合从犯主观认定条件。
2、客观上,小李提供作案工具,为犯罪实施提供便利,起辅助作用;小胡招揽被害人,对犯罪完成的贡献比主犯小,起次要作用。综合来看,二人应认定为网络诈骗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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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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